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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4-00118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4-02-22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文号: 江府〔2024〕5号 JMFG2024004 发布日期: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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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6 浏览次数: -

图解: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解读文本: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江府〔20245

JMFG2024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业经市政府十六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4222


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市县两级绿化委员会负责协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绿化用地内和城市绿化用地外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古树按树龄分为三级,树龄500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第六条对名木和一级古树实行特别保护,二级古树实施一级保护,三级古树实施二级保护。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古树名木,按照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保护。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认定,一级、二级古树和名木由省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向社会公布。三级古树由市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省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牌和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坏古树名木的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八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一批树龄50年以上不满100年并且具有较大保护价值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第九条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及边缘外5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日常养护责任主体因地制宜采取保护措施。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确需施工,无法避让的,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施工手续时,应当征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污染物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条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

(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铁路、公路、水利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养护单位;

(三)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绿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养护单位;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宗教活动场所、林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其所在单位;

(五)城市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除个人所有外),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地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街道办事处;

(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除个人所有外),养护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七)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个人;

养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要求及时通知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镇(街)责任单位,镇(街)接到报告后及时上报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镇(街)责任单位,镇(街)接到报告后及时上报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置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办理注销手续。

对于需要采伐处置的死亡古树,凭借省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书,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后进行采伐和处置。

第十三条日常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和开展健康巡查,建立健康巡查档案,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经费由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主要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调查、科研、抢救、复壮、保护设施建设、维护等。

第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六条在城市绿化用地外,因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或者无法有效保护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依法申请迁移。需要迁移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绿化用地内古树名木的迁移保护按照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技术方案,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技术方案实施移植,费用由申请迁移主体承担。

第十七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控告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砍伐古树名木;

(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三)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在树上悬挂或者缠绕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其他物品;

(四)刻划、敲钉、攀爬、折枝、剥损树皮、掘根;

(五)擅自修剪枝干、采摘花果叶;

(六)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七)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或者垃圾等破坏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若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228日。原《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江府〔20181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江府〔20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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