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江门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2024年1月29日
江门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6+3”工作安排,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更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全市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巩固行政执法不规范专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到2024年6月,全市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2024年底,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和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得到全面提升;2025年底,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全面增强,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本地贯彻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计划》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重大问题,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重点任务、量化目标成效、建立工作台账,抓紧抓实工作举措,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地落实。
二、重点任务及主要措施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坚持党建引领。始终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续强化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快推进行政执法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建设,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原则上按相关规定独立建立党支部,或者按照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与本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建立联合党支部,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市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逐项列出】
2.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履行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学习的主体责任,按照分类分级分层的原则,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学习。各级各部门参照《江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大比武”活动方案》,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理论知识大学习、岗位职责大练兵、业务技能大比武等活动,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实施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学习备案登记制度,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洋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在2024年6月底前率先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导师制”培训、驻点培训、行政执法队伍“大比武”等应纳入培训学习备案登记范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本部门业务培训登记卡,全流程跟踪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情况,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我市行政执法队伍的首轮全员轮训。未有明确具体学时的业务培训学习按45分钟计1个学时。鼓励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安排培训,推动各类学习平台的学习情况共享互认。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制定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于每年11月底前将培训情况报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监督指导。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制定培训计划,及时检查培训效果。涉及行政执法职权下放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下级部门“传帮带”,于下放之日起一年内至少开展2次,之后每年做好监督指导。(市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依托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系统,将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纳入数字化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控制行政执法证件发放范围,原则上不得向未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证件,已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人事管理机构统一保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市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行行政执法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评价和行政执法岗位能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能手评选制度,将评价评选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行政执法人员职级调整、交流轮岗的重要依据。对连续2年评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程序退出行政执法队伍。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对人民群众满意度较低的部门及时开展约谈。(市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6.落实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清单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围绕“逐利执法”、执法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僵化、执法粗暴、执法“寻租”等问题,梳理本地本部门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治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等,形成专项整治台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专项整治台账于2024年2月6日前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及组织“回头看”情况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适时组织对本地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并将专项监督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市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规范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指导、监督以及执法培训。(市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一体化在线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就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开展调研,并于2024年10月底前形成调研报告书面报送市司法局汇总。(市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9.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度。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制定和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事项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协调统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和权责清单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保行政执法事项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协调统一。在完成系统注册的基础上,于2024年4月底前完成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权责清单事项认领并对外公布,并于2024年5月15日前将权责清单及公布情况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的清理工作,相关情况同步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乡镇、街道赋权工作。按照省统一部署规范做好乡镇、街道赋权工作。市司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对照全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组织梳理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外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下放给乡镇、街道实施;之前已经下放的由原决定机关公告收回。在指导目录内确定具体赋予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原则上由县(市、区)政府或者乡镇(街道)提出,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各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赋权事项,应充分听取乡镇(街道)意见,基层普遍反对承接的事项不予下放。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要建立年度评估制度,新会区、恩平市于2024年6月底前,蓬江区、江海区、台山市、鹤山市、开平市于2024年11月底前完成首次评估工作,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调整。全力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于2024年1月底前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各县(市、区)实施。统筹推进扩权强县与强县扩权改革、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防止县级执法空心化。市司法局要牵头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省级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编办,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行政执法协作联动。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于2024年6月底前,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建立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协调机制。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职责或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在办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尚未配备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的,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法制审核。(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推广应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依法监管、宽严相济、鼓励创新的原则,对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市场主体施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加强清单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3.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严格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程序等内容,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队伍建设,动态调整各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专家库成员名单,广泛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扎实推进行政执法年度报告、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每年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市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持续巩固鹤山市统一设立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的工作成果,推动全市范围内统一由司法所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执法举报投诉线索核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指导监督等工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周密制定本地区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市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多元化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队伍主力军作用,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案卷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加大监督力度,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协作联动,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领域问题线索,构建高质高效的监督工作体系。建立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用好用活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社会监督员,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推行“扫码入企”制度,进一步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市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
16.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快推进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下称“粤执法”)应用全覆盖,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在线智能化监督,2024年6月底前实现行政处罚案件线上办理率达到100%,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重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保护。加快“粤执法”与“粤省心”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等平台业务联动,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实现快速响应、精准执法。探索推行行政执法案件“一案一码”制度,在每份行政执法决定书后生成案件专属二维码,记载行政执法基本流程、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行政执法决定等信息,更好保障知情权和监督权。(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进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认。按照省统一部署,配合推进“粤执法”与国家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等数据标准的相互兼容,以及行政执法数据主题库建设。持续深化数据赋能,推动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深度融合,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提高行政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18.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行政执法机构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注重行政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编制使用年度督查制度,用足用好用活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编制,适时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预算,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利用各项政策和资金,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执法服装和移动执法设备,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强化权益保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及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统计、医保、金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洋综合执法等)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工作会商机制日常工作,其他参加单位要按职能抓好工作落实,并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于2024年2月6日前将工作联络员名单报送市司法局汇总。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并将落实《行动计划》《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的情况向本级党委报告。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在本部门、本系统按时落实,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二)强化督促落实。各县(市、区)原则上要参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分工,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力有效落实到位,于2024年2月6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行动计划》《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于2024年8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2025年8月底前完成终期评估,并形成书面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作为对各级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参考。
(三)做好宣传交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和互学互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深入挖掘、总结推广基层鲜活经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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