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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2-00190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2-02-17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流程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 江府〔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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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流程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1 浏览次数: -

图解: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流程管理制度

解读文本: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流程管理制度


江府〔2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流程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十五届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


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要求,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制定本监管流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流程管理制度适用于江门市市县两级政府中负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职责的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市场监管方式。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按照江门市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系列标准执行。实现部门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进而实现信用联动监管、部门联合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第五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必须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除下列情形外: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三)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检查核实的;

(四)发生突发性事件的;

(五)上级交办、督办的;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立案调查的;

(七)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的。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方式分为:

(一)部门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单一政府部门自行组织和实施;

(二)部门联合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共同实施,部门联合抽查又可以分为:

综合性部门联合抽查: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行业性或专门领域部门联合抽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定向抽查:由部门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照一定条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的监管活动。

不定向抽查:由部门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的监管活动。

第八条根据管辖权限,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监督对象可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上级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下级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落实监管责任。

第九条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

第三章 启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抽查任务设置:

部门应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任务,对同一主体的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各部门只能抽查各自的事项,只有在实施联合抽查时才会共享各参与部门的抽查事项。

实施联合抽查时,应在江门市市场智慧监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平台)设置联合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抽查事项等事宜。

第十二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应从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抽取。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过程可邀请政府部门的内部职能机构派员监督,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到现场监督。

随机抽查对象名单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公开的除外。

第十三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一)部门随机选派

部门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应通过市场监管平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二)部门联合随机选派

部门联合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根据确定的抽查对象数量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抽取人数。

牵头部门负责从市场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各响应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

可根据检查事项专业类别要求,随机选派相应或相近专业类别的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经随机选派产生的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少于2人并与抽查对象随机匹配。

被随机选中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宜随意替换,确实需要替换的,自名单选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审查后报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再次采取随机选派方式产生替补执法检查人员。

各检查小组应指定一名检查组组长,负责本小组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部门联合抽查时,原则上由牵头部门抽查人员担任组长。

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

除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在实施具体检查事项前一般不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应根据检查对象信用状况,经营方式和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方式,一般采用现场检查方式,也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进行。部门联合抽查原则上采取集中统一组织现场检查。

第四章 检查

第十六条检查准备:

(一)检查组应明确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对象应提供的材料等;根据检查需要,制作相关配套表式及检查文书;对采取现场检查的,一般应直接上门检查,必要时也可事前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检查组可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开展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学习培训或执法检查人员自学,重点学习与本次随机抽查工作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标准和要求等。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

(一)表明身份、来意

执法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当场出示相关证件;告知有关权利义务、说明来意、检查依据和检查流程;要求检查对象予以配合。

(二)核验检查对象人员身份

执法检查人员应核验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

(三)实施检查

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明确的检查项目及要求,通过查阅材料、实地调查、勘察、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实施部门联合抽查的参与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本部门的职能依法实施检查。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无法提取材料原件的,应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在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通过文字、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全过程,所有检查记录资料应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保存归档。

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在登记的地址上无法找到检查对象的,检查部门应拍照或录像取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如事后检查对象主动联系检查部门,提供新的地址的,检查部门应另行安排人员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另行公示,但是原结果不可删除。

(四)证据、材料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检查组应逐项清点材料,并按规定出具相关文书。如果现场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启动案件办理程序,按程序处理。

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材料的,无须重复提交材料。

第十八条其他方式检查

(一)书面检查

对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采取书面检查方式。

检查人员应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应准备的全部书面材料目录,明确书面材料的提交时间、提交地点及其他要求。

(二)网络检查

对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或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可采取网络监测方式。

(三)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对于专业性强的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途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实施,并由其出具专业检查、检测等报告。

第五章 检查结果录入及归档

第十九条部门检查结果登记

部门检查应综合分析检查对象自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实地检查、受委托第三方机构专业检查检测报告等各方面情况,及时形成检查结果,填写部门检查登记表,并扫描检查相关材料录入市场监管平台。

检查结果应按规定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

第二十条部门联合检查结果登记

部门联合抽查,牵头部门应联合参与部门汇总检查情况,填报检查登记汇总表并交各响应部门确认,牵头部门负责将检查登记汇总表扫描录入市场监管平台。其余各部门检查登记表及检查相关材料,由参与部门各自归档并扫描录入市场监管平台。

检查结果应按规定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

第二十一条对不配合检查等情节严重的被检查对象,相关部门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录入市场监管平台,并对应记录在被检查对象名下,由平台推送至相关信用公示系统平台,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检查材料归档

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属于行政执法记录,应参照《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部门自行决定。

第六章 抽查检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三条抽查检结果公示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部门对抽查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涉及检查对象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查部门应向其他部门推送行政处罚、严重失信名单等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五条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形成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对其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名确认后,将检查结果等相关材料录入或扫描成电子版上传至市场监管平台归集至检查对象名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小组成员单位在检查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牵头部门应联合响应部门选派的全体执法检查人员汇总检查情况,如实填报联合检查登记总表并签名确认,由牵头部门领导审核签名并盖牵头部门公章予以确认,电子版扫描上传至市场监管平台,书面版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专责小组备案。各响应部门的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等,由各部门各自归档并扫描成电子版录入市场监管平台,及时归集检查对象名下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检查小组重新核实情况并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未完成审核的,视为未完成任务。检查结果一经公开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术语DB 4407/T76-2021)

2.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DB 4407/T 77-2021)

3.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规范(DB 4407/T 78-2021)

4.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行政检查文书范本(DB 4407/T 79-2021)

5.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系统第1部分:总体规范(DB 4407/T 80-2021)

6.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系统第2部分:功能规范(DB 4407/T 81-2021)

7.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系统第3部分:管理规范(DB 4407/T 82-2021)

8.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系统第4部分:接入规范(DB 4407/T 83-2021)

9.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系统第5部分:安全规范(DB 4407/T 84-2021)

10.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DB 4407/T 85-2021)

11.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绩效考核规范(DB 4407/T 88-2021)

12.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监管执法监督规范(DB 4407/T 89-2021)



附件:

1.江府【2022】4号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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