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20〕33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
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我市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江门,为我市加快打造珠江西岸新增长极和沿海经济带上的江海门户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2.强化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原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强化现场生态环境执法,并在市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3.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和部门绩效考核。
(二)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4.调整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
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程序按照《省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各市(区)环境保护局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任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要统筹加强生态环境干部的交流使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继续关心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干部选拔任用。
5.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职能上交,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
6.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调整为省生态环境部门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各市(区)环境监测机构随各市(区)生态环境机构一并上收到市,具体工作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分局领导,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形成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7.加强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推进生态环境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量。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分局实行“局队合一”,负责生态环境直接执法,依法赋予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按省要求规范统一名称、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数据分析等装备,统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生态环境执法用车。
8.理顺各市(区)生态环境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原各市(区)生态环境机构的其他直属事业单位随各市(区)生态环境机构一并上收到市,具体工作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分局领导。通过理顺各市(区)生态环境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各市(区)环境监测力量建设。
(三)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
9.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和约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乡镇(街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健全镇(街道)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建立健全农村(社区)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确保有一名村(社区)委员会委员联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10.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生态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应急水平。
11.加强党组织建设。
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接受市委领导,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分局由各市(区)党委批准设立党组,各分局党组成员由市生境环境局党组任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市(区)分局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生态环境局(分局)党组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由市纪委监委按照《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江门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办发〔2019〕57号)确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分局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
(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12.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区域流域协作机制,推行全市域范围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积极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解决。
1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市县两级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分局负责承担属地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4.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市(区)分局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监测支持。市生态环境局要协助做好各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海事、气象等相关机构的协作机制,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协同配合、案件移送、证据收集保全、强制执行等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15.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建设和完善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等新技术对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环境执法等进行监控。构建覆盖水、气、土等全要素的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执法提供支持,提高生态环境管理与服务的水平和效率。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与市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监测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五)落实改革相关政策措施。
16.稳妥开展人员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开展人员管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队伍稳定。原各市(区)环境保护局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任免。原各市(区)生态环境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随各市(区)生态环境机构一并上收到市后,人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分局管理,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机构改革前已离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各市(区)分局及其事业单位代管。
17.妥善管理资产债务。根据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要求,各市(区)生态环境机构的资产债务、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继续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县两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
18.确保经费保障到位。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分局及其原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所需专项经费等纳入各市(区)财政预算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离退休人员的相关离退休经费及福利待遇,由各市(区)负责保障。各市(区)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一致原则,进一步落实属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各市(区)分局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充足保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对生态环境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市生态环境、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推动。各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明工作纪律。改革工作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和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扎实做好舆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干部职工队伍思想稳定工作。
(三)有序推进改革。市生态环境、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本方案印发后,按照工作职责抓好落实,积极稳妥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图解:江门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解读文本:江门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