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江府〔2019〕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0日
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市级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本级设立的改善和保障民生、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管理,对其存续、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应纳入市级专项资金管理。
(一)市本级自行设立,具有专门用途,并纳入年度预算和绩效管理的专项资金。
(二)市本级按上级要求设立或配套安排的专项资金(除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外)。
(三)面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制定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的专项资金。
(四)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连续滚动安排的事业发展类专项资金。
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目录清单由市财政部门每年更新、公布。
第四条市级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市级专项资金优先保障中央、省和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资金需求,不留“硬缺口”。加强各种来源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严格设立,规范管理。市级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市级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等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严格控制市级专项资金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新设一项市级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以归并或整合。按照中央、省和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置项目,实行大专项管理,依据部门职能设置资金用途、方向(二级项目),一项用途由一个部门分配。
(三)提前储备,动态调整。树立“先谋事,再安排资金”的理念,科学谋划市级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储备项目,确保市级专项资金安排与项目有效衔接。市级专项资金结合项目库储备,根据各部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三年滚动预算谋划,对市级专项资金额度进行动态管理。
(四)绩效优先,加强考核。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市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各市(区)财政管理评价结果与相关支持政策挂钩。
(五)定期退出,滚动安排。除国家和省政策要求设立的市级专项资金外,每项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按新设立市级专项资金程序申请报批。
(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市级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对照分管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研究确定市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第六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内部集体研究、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新增设立市级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属于上级政策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研究论证。
第七条与省级专项资金分类相衔接,市级专项资金目录分为战略领域、财政事权、政策任务结构编制(样表见附件2-4)。“战略领域”由财政部门根据省、市重点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设置,动态调整;“财政事权”(对应项目库“一级项目”,以下简称“一级项目”)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政策任务”(对应项目库“二级项目”,以下简称“二级项目”)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每个一级项目市级专项资金由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二级项目涉及跨部门的,应由业务内容占主导地位的业务主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主动衔接做好预算编制等事宜。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二级项目进行排序,按零基预算原则,结合中期财政规划确定额度,具体项目可结合年度实际情况安排,不受以往年度项目基数限制。在不增加一级项目资金总额的前提下,对二级项目进行调整结构或新增额度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按程序纳入目录清单编报。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应该分年度编制预算。
市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市级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目录清单,需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分管市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汇总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领导核呈市长审批。如因收支平衡需要,压减经批准的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
第八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制定市级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目录清单时同步明确具体项目审批权限归属。
市级专项资金根据不同政策任务和审批权限建立“部门保留审批项目清单”和“财政部门参与分配项目清单”。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与市级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审批,对需全市统筹的重大支出的部分市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部门参与分配项目清单”,具体项目结合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对各部门保留审批的项目,纳入“部门保留审批项目清单”,市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竞争性分配、专项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集体研究审核等方式,研究确定保留和下放项目。
属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区)或用款单位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原则上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将具体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区)或用款单位,从事前审批或复核改为事后备案,符合条件的要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根据“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通过集体研究等方式,充分考虑任务量、积极性和用款绩效等情况,采用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市(区)或用款单位,由市(区)和用款单位分配到具体项目。
第九条市级专项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区)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根据三年中期财政规划额度,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做好“项目等钱”。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基础建设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后再安排市级专项资金。
第十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应设定项目总体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总体绩效目标或总体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原则上不得纳入项目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对应年度的预算计划编制专项资金“二级项目”的年度绩效目标,设置合适的绩效指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市财政部门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执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可从市级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下一年度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工作经费。工作经费计提额度或比例由各项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规定,计提总量不得超过该“一级项目”金额的3%(其他文件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编报预算时,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市级专项资金进行调整、压减或撤销。包括:原设立的目标已完成,无需再安排的;审批政策依据等发生变化,不适合再安排的;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分散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低、差的;群众满意度低的;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连年结转结余的。
第十三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因新增职责或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统筹当年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资金额度仍无法解决,确需新设市级专项资金“一级项目”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设立总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领导审批,并抄报市长。
(二)设立总金额在100万元到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领导审核,报市长审定。
(三)设立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领导审核,报市长审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设立总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中共江门市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试行)》提交市政府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市级专项资金设立后,资金使用用途、范围和规模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涉及今后主要任务、资金主要用途和范围,或下一年度调增金额超过该一级项目原资金额度20%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第十三条规定办理;20%(含20%)以下的,按预算编报程序办理。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按本办法第十九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市业务主管部门细化编制市级专项资金预算时,对保留市级审批项目的,要细化选取具体项目和明确绩效目标;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将资金和绩效目标细化分配至市(区)或市直用款单位。市财政部门汇总纳入预算草案按规定报批,并办理资金提前下达和预算批复。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提前研究确定市级专项资金用途、方向(二级项目)和金额,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纳入部门预算申报,逐步实现细化到具体可执行项目。严格控制部门代编预算,同时,为应对难以预见的年中突发事件等支出,可适当安排预留机动资金,预留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一级项目资金总额的15%。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部门预算批复后30日内,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预算执行承诺书(执行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每月对照分析预算执行,定期评估分管领域各级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分配、公示等前期工作,项目审批及调整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按以下审批权限规定办理:
(一)年度预算已细化到具体项目的,或按因素法分配有关政策文件已明确具体分配标准和支出范围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下达。
(二)年度预算或按规定程序已分配到使用用途和方向(二级项目),未细化具体项目的支出:
1.列入市财政参与分配项目清单的项目,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分管市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领导审批;
2.未列入市财政参与分配清单且属于部门保留审批清单的项目,且该二级项目年度预算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三)年度预算编制环节没有细化到使用用途和方向(二级项目)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会同市财政部门,按以下程序报批:
1.年度预算安排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2.年度预算安排总额100万元到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并抄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领导;
3.年度预算安排总额500万元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领导审批,并抄报市长;
4.年度预算安排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市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四)对于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下放审批权限的市级专项资金,市(区)在收到资金和任务清单后30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并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按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市级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要求:
(一)一级项目分配到二级项目(用途或方向)的要求。
1.优先保障中央、省、市相关政策或考核任务目标资金需求,不得留下资金缺口;
2.优先解决已立项(开工)项目的资金缺口,不得留下“半拉子”项目;
3.优先保障基本民生项目需求,不得擅自提标扩围。
(二)二级项目分配到三级项目(具体项目)的要求。
1.积极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根据工作任务分配资金,并同步制定具体任务清单;
2.优先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其中属于民生领域的支出,应当主要采用人口、面积、里程、规模等客观因素法进行分配;财力性的补助资金应当制定分类分档补助标准进行分配;推动工作的引导性资金,根据工作开展的客观条件、难易程度、以往工作业绩和绩效等情况,可以分类设定保障性、激励性、工作性等因子和权重,采取综合因素法分配。各部门要定期评估分配因素的合理性,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分配因子和权重,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
3.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应当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公开公示等程序分配。面向竞争性领域的资金,要优先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
4.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应说明资金分配的主要原则、具体程序和分配办法。
第十九条市级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外,原则上不追加支出。年中出台的新增财政支出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严格控制预算调剂,确需调剂资金的,按以下审批权限规定办理:
(一)不同一级项目之间的调剂。根据上级或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因工作任务目标变化,需在不同一级项目资金调剂的,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调剂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调剂金额在100万元到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核,报市长审批;调剂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核,报市长审批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一级项目内部具体使用用途和方向(二级项目)之间的调剂。由预算单位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对符合一级项目的任务目标、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的,按累计调剂金额:调剂金额在该一级项目支出总额10%以下(不含10%)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办理,抄报分管市领导;调剂金额达到10-20%以下(不含20%)的,报分管市领导审批;调剂金额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市领导和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三)其他调剂。在支出项目(二级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对支出科目(含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采购目录、基本支出内部明细支出、项目内部明细支出(包括三级项目之间)等变更,由预算单位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该项目的任务目标、绩效目标、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的给予办理。
第二十条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下放审批权限的市级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样表见附件7)。每个专项资金“一级项目”需单独制定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市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在下达任务清单、接受备案等过程中指定具体项目及金额。
允许市(区)和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在一级项目范围内,将未支出资金在同一类级科目下统筹使用(对部分明确规定专项专用,结余结转滚存使用的资金除外),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级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市级专项资金除特殊情况外,连续结转两年且年度预算执行率均低于50%,或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或市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市级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项目实施完毕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30日前部门代编预算未分配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各市(区)和用款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审批项目或因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收回统筹重新安排。
第二十三条市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各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经费,可从本年度市级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工作经费列支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支。
市级专项资金安排工作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除中央、省和市有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四章预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阶段,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市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市(区)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开展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结合市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复审和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市政府、市人大;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价结果为优、良等次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在下年度预算安排予以倾斜,评价结果为“低”、“差”的项目,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整改,并由市财政部门视情况终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减少以后资金安排,直至撤销项目。
第二十六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市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市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分管市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市级专项资金,由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市级专项资金信息外,市级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级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各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市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也要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进行公开。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总的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市级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新增事项等;组织总预算执行,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配合做好纳入“财政部门参与分配项目清单”的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第三十一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达市直用款单位和市(区)的市级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包括:制定本部门市级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定下达任务清单,对分管市级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负责分管市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纳入“部门保留审批项目清单”的市级专项资金,做好组织项目审批、验收和考评。
第三十二条各市(区)承担市级下达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根据上级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包括:将市下达的市级专项资金纳入市县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细化分配或转下达工作;承担上级下放审批权限的具体项目审批;负责提前储备项目和做好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市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等实施审计监督,向市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监察机关。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相关部门、市(区)、用款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一)对市级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由市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进行约谈。
(二)对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协管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市级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三)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市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资格。
(四)各市(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细化制定各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部门依托“数字政府”以及省、市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平台,建立市级专项资金全流程留痕机制,将市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纳入监控范围,并为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区)管理使用市级专项资金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第三十八条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流程图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样表)
3.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财政参与分配项目清单(样表)
4.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门保留审批项目清单(样表)
5.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
6.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7.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任务清单(样表)
附件1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流程图
附件2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样表)
战略领域 |
专项资金名称(一级项目) |
主要用途 |
资金额度 |
实施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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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保留市级审批 |
下放用款单位 |
下放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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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所属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3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财政参与分配项目清单(样表)
主管部门: 所属年度:金额单位:万元
战略领域 |
财政事权 (一级项目) |
政策任务 (二级项目) |
金额 |
主要用途 |
绩效目标 |
附件4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门保留审批项目清单(样表)
主管单位: 所属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战略领域 |
财政事权 (一级项目) |
政策任务 (二级项目) |
金额 |
主要用途 |
绩效目标 |
附件5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
单位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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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专项资金名称 |
设立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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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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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新增设立 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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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原因及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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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内每年资金 安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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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和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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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办法和分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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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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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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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附件6
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上级单位及所隶属的主管部门名称等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参与管理市级专项资金的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二)市级专项资金申报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专项资金相关的主要情况。
(三)市级专项资金基本情况:名称、性质、使用单位及范围、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绩效目标;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市级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背景情况。使用收益范围分析;需求分析;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政策,是否属于国家、省和市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二)市级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必要性。设立或变更对促进事业发展或完成行政事业性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三)市级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可行性。市级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市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析,包括绩效指标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市级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的持久性分析。
(四)市级专项资金实施风险与不确定性。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一)人员条件。市级专项资金协管部门及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使用单位及参加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对使用范围的熟识情况。
(二)资金条件。市级专项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三)基础条件。专项资金协管部门,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目标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四)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的阶段性目标情况,分阶段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情况。
五、主要结论
附件7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任务清单(样表)
序号 |
一级项目名称 |
二级项目 名称 |
任务 要求/ 目标 |
任务 性质 |
实施 方式 |
实施 标准 |
工作量 |
完成 时限 |
备注 |
1 |
与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致 |
与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致 |
反映可量化、可操作、可执行、可检验的任务和目标 |
约束性/指导性 |
反映组织实施方法方式 |
应对照执行的相关标准 |
反映完成任务和目标的产出 |
反映时限要求 |
其他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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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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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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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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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 反映资金不得投入的领域、范围、对象和用途等。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