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
解读文本:《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 年版)》
JMBG2021050
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江政数〔2021〕150号
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粤办函〔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送审稿)》印发给你们。请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本目录自2022年1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月26日,《江门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江公资交办〔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
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联系人:黄敏焕,联系电话:3988925)
附件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规模标准及范围 |
行政监督部门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交通运输工程 |
交通运输部门 |
水利工程 |
水利部门 |
其他工程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2 |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 |
土地使用权交易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矿业权交易 |
3 |
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国有产权 |
包括企业部分国有资产租赁权(具体见备注)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
国有资产租赁权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 |
财政部门 |
4 |
政府采购 |
集中采购项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 |
财政部门 |
分散采购项目 |
5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规定执行 |
商务部门 |
6 |
海洋资源交易 |
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及地方有关规定等执行。 |
自然资源部门 |
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 |
7 |
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 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 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8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
全部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
9 |
无形资产交易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全部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 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全部 |
10 |
排污权交易 |
定额出让排污权 |
按照《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
生态环境部门 |
公开拍卖排污权 |
11 |
碳排放权交易 |
碳排放权交易 |
全部 |
生态环境部门 |
12 |
用能权交易 |
用能权交易 |
全部 |
能源部门 |
13 |
涉法涉诉资产处置 |
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全部 |
司法部门 |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
14 |
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 |
药品采购 |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
医保部门 |
医用耗材采购 |
15 |
河流资源交易 |
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 |
全部 |
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 |
河砂开采权出让 |
全部 |
水利部门 |
水权交易 |
按照《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
水利部门 |
16 |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 |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项目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17 |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 |
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 车增量指标竞价 |
全部 |
各相关地级以上市行业主管部门 |
18 |
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
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涉及 的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 术审查、论证、评估、评 价、检验、检测、鉴证、 鉴定、证明、咨询、试验 等中介服务的选取 |
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19 |
拆旧复垦指标交易 |
拆旧复垦指标交易项目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备注:包括企业部分国有资产租赁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自行组织进行公开招租:(一)企业单宗资产(住宅、车房)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住宅、车房)租赁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的。(二)企业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招租信息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物业租赁专业机构或市级以上的媒体信息平台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企业不得以拆分面积方式规避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