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月17日,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就《江门市产权电子交易规程(征求意见稿) 》在 及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条反馈意见。现将相关意见和处理情况公开反馈如下:
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处理情况 |
1 |
资产转让公告期限能否再缩短少于7天? |
不采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五十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
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