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就《江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 及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公众号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条反馈意见。现将相关意见和处理情况公开反馈如下:
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处理情况 |
1 |
建议第十条数据开放增加一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开放广东”平台和“开放江门”向社会提供本机构有关公共数据的开放服务。 |
不采纳。根据《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地市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新建数据开放平台,已建成运行的开放平台应当与省数据开放平台进行对接”。结合工作实际,为规范我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我市已于1月31日正式关停“开放江门”平台。目前我市公共数据开放已通过“开放广东”平台向社会提供开放服务。 |
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