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三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部署,为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国有产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平台、设施和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二)制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三)为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国有产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平台、设施和服务;
(四)按有关规定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
(五)见证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维护交易秩序,依法整理和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六)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做好各类评标专家库使用的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收集、统计、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和统计数据;
(八)协助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信息咨询的服务工作;
(九)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行政监督工作提供监管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十)建立公共资源现场交易信用和纪律档案,建设、维护、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
(十一)负责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运营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共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本单位党支部隶属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机关党委,在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全面领导下,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扣本单位职能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能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组织委员会的决议;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五)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培训,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所在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六)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七)坚持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对本单位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
(八)单位全体党员按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参与党的各项活动,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应得到相应的保障;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统筹推进党建和业务双融双促,确保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到位、实际效果落实到位。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权限管理干部,对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批准党组织负责人;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健康发展;
(三)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实施监管;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及考核方式依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中心主任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的监督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中心主任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设综合协调部、财务部、政府采购服务部、建设工程交易部、土地与矿业权交易部、产权交易部、技术和监督部等7个部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直接对本单位及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批评,也可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等其他方式向上级单位反馈相关问题;
(二)完善岗位管理,明确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制;
(三)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本单位按照平等、免费、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二)通过网络、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告本单位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内容;
(三)秉承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接受上级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或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9日经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