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广东江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33号。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50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东省林业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林业局、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为党支部,其职责是: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本单位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的作用是: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讨论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提出本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三)审查本单位章程草案和章程修订草案;
(四)组建本单位管理层,由主任、副主任、综合科负责人、科技与资源管理科负责人组建班子成员;
(五)指导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六)审查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七)指导监督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本单位终止时,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指导、监督、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以及工作运行情况;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奖惩;
(四)保障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干部队伍配置,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五)保障本单位运行的办公场所,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六)指导监督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广东省林业局党组和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党组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广东省林业局党组、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草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方式为中共广东省林业局党组、中共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批准任命。
本单位决策机构实行委任制。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正职领导由中共广东省林业局党组、江门市委组织部任命,主持全面工作;副职领导由江门市委组织部任命,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人代表人选。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设主任1名,负责单位的全面工作;副主任1名,负责分管单位业务工作;主任(副处级)、副主任(正科级)领导职数由有权限的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本单位设管理岗位6个,分别六级1个、七级1个、八级2个、九级2个,专业技术岗位4个,分别是五级1个、八级1个、九级1个、十一级1个,岗位设置由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单位提供的生态公益服务的权利;
(二)了解本单位章程和业务开展基本情况的权利;
(三)依法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依法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支持配合本单位依法开展履行职责的活动;
(二)在本单位辖区内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服务对象可以在调研决策、执行落实、事后监督各个过程和阶段参与本单位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来函、查阅文件、投诉等方式对本单位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方法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保护区总体规划开展相关业务,由处务会议决定事项,并指定有关科室负责组织落实,完成后及时向行政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单位业务实施方案及各种工作、规章制度。
(二)完善管理机构、规章制度、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基础设施等各方面基础保障,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建立健全监管、巡护、监测等规章制度,权责明确,各项保护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且严格执行。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开展日常巡护、巡护体系完善,主要保护物种数量维持稳定或明显增加,关键生境面积明显增加,或关键生境面积维持稳定、质量得以改善,主要保护自然遗迹状况稳定等。
(四)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指导开展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综合科学考察和主要保护对象专项调查。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建立科普宣教场所,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国有的资产以及其它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的综合科负责人具体负责制,按权限审批财务收支,按财政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预算、决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与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其规定并列出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等机构编制事项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3年2月20日经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江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领导班子会议。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年月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2023年3月1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