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已生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粤刑终1229号〕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刑初166号〕查明的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我局于8月24日作出如下决定:
一、撤销《关于鹤山市共和云峰石场扩大矿区范围的批复》(江国土资(地矿)函字〔2015〕76号)和《关于江门市云丰石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延续申请的批复》(江国土资(地矿)函字〔2016〕330号)。
二、撤销江门市云丰石业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4407002010017130054659,有效期自2017年3月31日至2023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