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梳理和报送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江司办〔2020〕53号)的要求,我局按照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及新修订《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3月)的规定,对现行的《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设立禁猎期的通告》(江府告〔201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关于划定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设立禁猎期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个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0月27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谈嘉辉;
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33号103室(邮编:529000);
电子邮箱:jmsgtzyj@jiangmen.gov.cn;
联系电话/传真:0750-3505011/3863611。
附件:1.关于划定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设立禁猎期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2.修订说明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
关于划定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
设立禁猎期的通告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捕猎、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禁猎期为5年:自2020年**月**日至2025年**月**日。
三、禁猎的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五、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食用、猎捕、买卖、运输、加工利用和走私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自然资源局0750-3505011)。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月**日
附件2
修订说明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梳理和报送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江司办〔2020〕53号)的要求,我局对《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设立禁猎期的通告》(江府告〔2018〕1号)(以下简称《通告》)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修订依据
(一)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3月)(以下简称《条例》)。
二、修订内容
(一)重新设定起始期限。原起始期限为“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考虑到《通告》已实施超过2年半,计划从此次修订稿签发日期开始,向后顺延5年。
(二)修改了禁猎物种范围的表述。第三点关于禁猎物种的相关表述参照《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三)补充完善猎捕管理的表述。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第四点增加了“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以及“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条件,整体要求与《条例》保持一致。
(四)增加非法食用的违法行为。根据《决定》和《条例》的规定,增加了非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表述进行了修改。
(五)涉及机构改革的相关修改。一是森林公安部门将进行管理体制调整,划归地方公安管理,第六点中举报电话删除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50-3505015”,保留“市公安局110”即可;二是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18〕9号)精神,原市林业和园林局的林业管理职责划归市自然资源局,不再保留市林业和园林局,将第六点的“市林业和园林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