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对我省13项林业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取消和调整,其中取消4项,调整9项。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事项清单
2.调整事项清单
广东省林业局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取消事项清单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 |
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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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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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林业类)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
4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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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调整事项清单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级 |
变更行使层级为省、市、县级 |
2 |
省内《植物检疫证书》变更 |
省级 |
变更行使层级为省、市、县级 |
3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林业类)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主项名称变更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 |
4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
市级,县级 |
5 |
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市级 |
6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市级 |
7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
市级,县级 |
8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市级 |
9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其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根据《森林法》第56条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范围为: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伐其他非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