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你单位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的江门市河排林场第二工区第一林班440785041002000100008、440785041002000100009、440785041002000100010、440785041002000100011、440785041002000100013、440785041002000100014、440785041002000100015、440785041002000100016小班(地块)商品林采伐 行政许可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同意林木采伐申请;请严格按照采伐证要求进行采伐作业。 江门市采字〔2024〕8号〔行政许可文件〕将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