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能江门川岛二海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广东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2017-2030年)(修编)》中的江门川岛场址内,规划装机容量为400MW,拟建设29台14 MW固定式风电机组,产生电能通过6回66KV集电海底电缆接入海上升压站,再通过送出海底电缆输送到陆上集控中心。海上升压站及送出海底电缆单独立项,不在该项目申请用海范围内。该项目的用海类型为可再生能源用海(电力工业用海),申请用海总面积为135.5149公顷,其中透水构筑物面积为48.4967公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面积为87.0182公顷,分别用于建设风电机组和集电海底电缆。申请用海期限为27年。 二、项目用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专项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海岸线和无居民海岛,申请海域无权属争议,也无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利益相关者关系可协调,海域使用论证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用海选址、用海方式、面积和用途,同意该项目用海通过预审。 三、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已通过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可作为项目用海审核的依据。 四、请根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确定的利益相关者,妥善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签订相关协调意见或协议。 五、请按照海事、航道部门要求开展通航相关专题论证评价,确保项目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 六、项目正式申请用海前需取得军事部门的书面协调意见,确保项目不影响国防安全。 七、根据《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意按规定申请项目核准。项目核准后,请及时依程序报送用海申请。项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之前,严禁擅自开工。 八、本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失效。在有效期内,如项目用海选址、用海方式、面积及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用海预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