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你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交的江门市西坑林场石龙水工区第三林班440785042002000300001、440785042002000300004、440785042002000300005、440785042002000300007小班(地块)商品林采伐 行政许可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同意林木采伐申请;请严格按照采伐证要求进行采伐作业。 江门市采字〔2024〕6号〔行政许可文件〕将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