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你单位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交的江门市古斗林场蜈蚣口工区第一林班440705014003000100600、440705014003000100701、440705014003000100706、440705014003000100801小班(地块);蜈蚣口工区第二林班440705014003000200600小班(地块);蜈蚣口工区第三林班440705014003000300301小班(地块)商品林采伐 行政许可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同意林木采伐申请;请严格按照采伐证要求进行采伐作业。 江门市采字〔2024〕2号〔行政许可文件〕将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