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的江门市河排林场第四工区第二林班440785041004000200007、440785041004000200012、440785041004000200014、440785041004000200016、440785041004000200017、440785041004000200020小班(地块)商品林采伐 行政许可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同意林木采伐申请;请严格按照采伐证要求进行采伐作业。 江门市采字〔2023〕49号〔行政许可文件〕将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