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江自然资(执法)处决字〔2023〕3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修订)第四十条、《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十条
违法行为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对使用20129.63平方米土地搭设晾晒架的行为不予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修订)第四十条、《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十条等规定,对占用的1829.35平方米耕地处以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1倍的罚款,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捌拾柒元(¥36587.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3.6587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梁*荣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0
公示截止期:
2026/10/20
处罚机关: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