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你单位续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山魈(Mandrillus sphinx)2只、附录Ⅱ物种红脸蜘蛛猴(黑蜘蛛猴)(Ateles paniscus)4只给山东省坤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用于观赏繁育,续借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0月12日,到期归还原单位;出售附录Ⅱ物种赤猴(Erythrocebus patas)3只给萍乡市沐宝动物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用于观赏繁育;出售附录Ⅱ物种松鼠猴(Saimiri sciureus ) 6只给宿州市埇桥区青春动物表演团,用于观赏繁育。 二、请联系购买单位于2024年4月18日前向江西省和安徽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野生动物的购买手续,在获得批准后运出,逾期无效。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依法接受检验检疫。运输期间需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逃逸、扩散,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并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详细的台账制度,确保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况清晰,可追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