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你单位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的江门市大沙林场芦山工区第一林班440783043008000102601、440783043008000102700、440783043008000102900、440783043008000103000、440783043008000103100、440783043008000103200、440783043008000103300、440783043008000103400小班(地块)商品林采伐行政许可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同意林木采伐申请;请严格按照采伐证要求进行采伐作业。 江门市采字〔2023〕32号〔行政许可文件〕将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