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创新改革要求,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切实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设立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进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申请主体要求
(一)不动产继承的转移登记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遗产管理人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到场协助进行继承(受遗赠)材料查验等事项:
1.遗产管理人对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产分割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后,由不动产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前述确认材料等必要材料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2.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凭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产分割文件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但具备办证条件的,遗产管理人可协助继承人、相关当事人一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等)与继承(受遗赠)登记。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1.遗嘱中明确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及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见附件1);
2.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提交无遗嘱执行人且由全体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及声明材料(见附件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3.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应提交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由该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见附件2);
4.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应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判决书等)、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声明材料(见附件2)。
(五)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经遗产管理人和全体法定继承人确认的亲属关系表(附件3)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七)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分配协议(附件4)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放弃继承(受遗赠)的,应当提交放弃继承权(受遗赠)公证书或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见证下由本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受遗赠)声明书(附件5)。
四、工作流程
(一)材料核验。受理登记前,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需到场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遗产管理人资格确认及对遗产管理人证明材料进行查验认定,但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或遗产管理人推选经过公证的除外。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需到场;
(二)申请受理。材料核验后,由不动产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遗产管理人签字(盖章)的确认材料等必要材料单方申请转移登记或由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凭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产分割文件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三)公告。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四)登簿发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附件:1.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适用)
2. 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其他形式)
3. 亲属关系表(遗产管理人签字适用)
4.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分配协议(模板)
5.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