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江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门监管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登记财产领域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不动产交易登记便利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实施一手现房“带押网签”和“带押过户”服务模式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新建商品房(以下简称“一手现房”),经交易双方、抵押权人等协商一致,可以办理“带押网签”,在完成“带押网签”等事项后,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一手现房“带押过户”相关业务。
二、办理模式
(一)“带押网签”
1.线上申请。交易双方、抵押权人等协商一致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江门市房地产交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江门市办理一手现房“带押网签”申请书》(以下简称《“带押网签”申请书》,详见附件1)、经抵押权人盖章确认的《江门市同意办理一手现房“带押网签”的函》(详见附件2)和经购房人签名确认的拟购房屋不动产抵押查询结果〔购房人应当在不动产抵押查询结果上手写“本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已知晓所购房屋(写上房屋具体公安门牌)处于抵押状态,已查阅抵押权人出具的《江门市同意办理一手现房“带押网签”的函》(若有文号或编号,则需注明文号或编号),同意办理上述房屋“带押网签”手续。”等内容〕,申请办理一手现房“带押网签”手续。
2.取消限制。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开放对应一手现房的合同网签限制状态。
3.完成网签。交易双方通过江门市房地产交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合同网签及备案手续。
4.材料归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带押网签”申请书》《江门市同意办理一手现房“带押网签”的函》和经购房人签名确认的不动产抵押查询结果等相关纸质资料归档,保留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二)“带押过户”
1.同行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的贷款银行为同一抵押权银行机构,抵押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抵押不动产且转让前后抵押权人为同一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银行在不注销原抵押权的情形下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以及抵押权变更。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变更抵押人、数额、期限等),原抵押登记在抵押变更登记登簿后自动成为历史状态。
2.跨行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的贷款银行为非同一抵押权银行机构,抵押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抵押不动产且转让前后抵押权人发生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银行在不注销抵押权情形下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以及抵押权变更,同时设立新的抵押权。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变更抵押人等)+抵押权设立登记(新抵押权人、贷款时间、金额等)”。待抵押人原贷款结清后(从约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再依申请办理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3.申办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详见附件3)。
(2)购房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转让合同(即交易双方签署的已完成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4)完税证明。
(5)抵押合同。
(6)“带押过户”三方/四方协议(详见附件4、5)。
(7)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4.办理时限。一手现房“带押过户”的办理时限以按合并业务中时限最长的不动产登记类别确定。
上述办理模式可结合实际优化完善。
三、工作要求
(一)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运用和业务衔接,通过持续优化一手现房“带押网签”和“带押过户”服务提升不动产交易登记效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持续优化一手现房“带押网签”服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持续优化一手现房“带押过户”服务。
(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以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做好 和宣传引导,理顺业务办理流程,强化业务人员培训,推动一手现房“带押过户”服务模式尽快落地见效,并及时总结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工作过程中,如遇新情况,请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要发挥协会作用,配合做好一手现房“带押网签”和“带押过户”宣传推广等工作。
(三)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优化完善业务流程,提升办事效率,按照市场化、业务可持续及合规原则形成具体操作规程或者业务指南,并做好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客户宣讲等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汇总辖区一手现房“带押网签”办理情况(详见附件6)和相关案例,每月30日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各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定期汇总辖区一手现房“带押过户”办理情况(详见附件7)和相关案例,每月30日前报市自然资源局汇总。
附件:1.江门市办理一手现房“带押网签”申请书
2.江门市同意办理一手现房“带押网签”的函
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4.江门市一手现房“带押过户”抵押变更协议(三
方)
5.江门市一手现房“带押过户”抵押变更协议(四
方)
6.江门市一手现房“带押网签”统计表
7.江门市一手现房“带押过户”统计表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