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推行“交地即交证”服务模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通过主动靠前服务,简化流程,部门协同,前置核查,为提出申请的用地单位在交地时点即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发证”,有力助推县域经济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交地即交证”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提出“交地即交证”服务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
三、工作内容
将土地登记环节地籍调查和土地供应环节勘测定界合并,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地籍调查,土地交付前完成地籍调查、成果入库和信息录入审核等登记发证各项准备工作。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划拨决定书),缴清土地出让(划拨)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交付土地当日一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电子证书。
四、工作流程
(一)用地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地即交证”申请,承诺交地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填报不动产登记“交地即交证”业务申报及承诺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地前做好地籍调查,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不动产登记“交地即交证”业务申报及承诺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用地单位身份证明等材料移送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交地前完成调查成果审核和信息预录入,做好交地时办理登记的准备工作。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交地确认书移送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调查成果审核入库。
(四)用地单位持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申请登记的当天,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时为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交地确认书。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交地即交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制定工作指引,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落细各项工作,推动“交地即交证”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指导用地单位做好“交地即交证”工作申请,提前做好地籍调查,并做好有关资料移送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提前做好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和申请材料预审工作,做好登记发证服务。
(三)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开展对“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对政策的解读和释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关切。引导有实力、讲诚信的企业积极参与,先行试点,再全面推开。积极总结“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推广。
附件:不动产登记“交地即交证”业务申报及承诺书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编号: 市(区) 年 号
不动产登记“交地即交证”业务申报及承诺书
本企业已取得位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不动产登记“交地即交证”业务,并承诺缴款方式约定为一次性付清,并在交地( 年 月 日)前缴清土地出让(划拨)价款及税费。若缴款方式不是约定为一次性付清,或未能在交地前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的,本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退出“交地即交证”业务。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