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第一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哪些亮点?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洪伟东介绍,农业部相关负责人在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条例》立法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出台,在全国各地水产品立法方面是开先河之举,体现了广东渔业人的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精神。
洪伟东表示,总体看来,《条例》的主要亮点有六个:
一是率先出台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既有设定行政监管要求,又有行政执法措施,是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发扬先行先试精神的又一次探索,使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既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又保障产业发展健康。可概括为“两个健康”,即身体健康和产业健康。
二是《条例》提出部门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并明确建立跨省联合监管机制,有利于保障国内公众吃上卫生、安全的广东水产品。既对广东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又对销往省外水产品安全负责。这可以概括为“两个安全”,即生命安全和产品安全。
三是《条例》建立了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结合我省水产品生产实际,确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厘清了渔业、食品药品等部门监管职责,细化了任务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两个部门的监管职责以“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或后”为分界点进行了界定。也就是说渔业部门负责生产前端,食药监局负责经营后端。这一点可以归纳为“前后两端”,即生产前端和经营后端。
四是《条例》对散户、企业、合作社等所有水产品生产提出了建立生产记录的要求;加强对投入品的监管,特别是规范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使用,使这两类物质的使用和执法管理有法可依;规定贮存、运输监管的要求和法律责任。明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职责和水产品监测、抽样检测规范,并明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填补了执法监管空白。即填补了执法和投入品两项空白。
五是减少“管理”两个字,从而突出社会共治,体现了社会共同治理的理念。《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将标题的“管理”两个字剔除,从法律层面突出了社会共同治理的理念。明确了行业协会和渔民合作社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了行业协会、合作社组织的引导帮助行为。《条例》还明确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六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的品种多、链条长。《条例》加强了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监管对接,明确提出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产地证明、自检合格证、标识销售等制度与水产品市场准入的入场销售证明、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相衔接,规范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初步构建了可追溯体系,有利于水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追溯,切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即全程监管——建立可追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