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授权
第一条江门市具有原始定密权(机密级、秘密级)和授权资格的机关、单位是: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江门海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
市四套班子机关指定定密责任人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指定,范围限定在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等市领导及其秘书长。市四套班子办公室达到定密授权条件的(近三年内产生18份原始国家秘密事项),可向其所在机关申请原始定密权,并由其秘书长指定副秘书长作为定密责任人;市四套班子办公室没有达到定密授权条件的,若需原始定密,须由四套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市领导及其秘书长进行审核批准。
第二条市其他机关、单位若近三年内产生18份原始国家秘密事项,可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获得定密授权后,必须遵循“一次性授权原则”,不得将被授予的定密权再次授予其他机关、单位。
第三条申请定密授权应当逐级向授权机关提出。机关、单位收到下级机关、单位的授权申请但无授权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先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授权机关。
第四条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授权期限届满,授权机关未再作出授权的,定密授权自然终止。
第五条授权机关、单位可根据要求对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定密资格进行撤销。
第六条市级授权机关、单位作出授权决定或撤销授权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备案。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定密授权备案情况向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定密责任人
第七条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具有原始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定密责任人,对职权范围内的定密工作负责。
无原始定密权的机关、单位,仍具有派生定密权,其指定定密责任人应为本机关、本单位分管涉密业务的负责人。
第八条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条件应当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机关、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指定定密责任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指定定密责任人姓名、定密权限、定密事项范围、授权期限等。
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得指定其他人为定密责任人。
第十条机关、单位应当在完成定密责任人确定或者调整工作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指定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的履职情况负有监管职责。法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更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意见,可以依法调整指定定密责任人。
国家秘密的确定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原始定密的,应当在定密权限内依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超出保密事项范围或者违反程序定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密级。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据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发的保密事项范围,摘录制定本机关、本单位保密事项一览表,分解细化涉密事项。
除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外,机关、单位涉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信访、工会等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的,应当一并摘录。
机关、单位不得制定超出保密事项范围的涉密事项。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保密事项一览表的制定应当符合保密规定,经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审查批准。
保密事项范围作出调整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对本机关、本单位保密事项一览表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自该事项产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定;没有定密权的,应当按照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于十个工作日内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请有相应定密权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接到定密申请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关、单位。
第十七条对于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不明确事项或具有争议事项,各机关、单位应逐级上报,最终由广东省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依法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符合变更、解除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国家秘密的变更包括密级、保密期限或知悉范围。
机关、单位需要延长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定保密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机关、单位认为需要缩短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作出解密决定后,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公开或者无需公开的,应当按照内部事项管理。
机关、单位作出国家秘密事项解除决定的,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开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江门市定密工作指南》由江门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