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公开版地图的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促进地图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图的核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地区地图的协审、初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纸、布等介质的地图、电子地图、数字地图、立体地图、地球仪及附有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玩具、工艺品、影视、标牌、广告、纪念品、因特网网页等涉及国界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种示意地图等。
第四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受理核准下列地图:
(一)公开出版、展示、登载或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或者其他地域范围的地图;
(二)采用保密地图或内部地图编制出版的各种专题地图(含图集和挂图)的地理底图以及直接测绘的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
(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核准的地图;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核准的地图。
地球仪以及其他形式的绘有国界线的地图产品,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再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协审、初审下列地图:
(一) 第四条(一)、(二)项中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认为需要协审的地图;
(三)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制作的地图。
第六条 编制出版本省公开版地图,须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展示、登载或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本省未公开出版过的地图,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七条全省性地图,送审单位应将试制样图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省内地区性地图,由送审单位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开具协审通知书,并将试制样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协审后,再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八条省外单位编制出版广东省境内地图,须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程序进行报审。
第九条 省内单位编制出版、制作有国界线的地图,台湾省地图,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图和教学地图,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为主区的地图,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地方性地图,地球仪和其他形式的地图产品,送审单位须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报送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转送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协审的手续。
第十条引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或外国出版机构出版的有关中国版图的公开版地图,在本省内销售或进行来料加工的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其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再报送省或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不得销售或加工生产。
第十一条 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地图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 核准申请书一份;
(二) 试制样图或样品(彩色地图报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原稿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 送审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光盘外,还须报送与软盘、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回放纸质地图;
(四) 编制地图及产品所使用的底图资料来源和地理底图版权所有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五) 编制地图集(册)的技术设计书;
(六)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出版单位地图出版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者出版地图的单项批准文件;
(七) 编制地图单位的测绘资格证书。
上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对送市、县协审的地图,须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地图协审通知书;
(二) 试制样图或样品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送审地图试制样品、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按规定不能受理的,提出原因并退回送审单位;决定受理的,自收到试制样图之日起30日内将核准决定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市、县国土资源局协审的地图,自收到试制样图之日起15日内将协审意见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协审同意。
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示意性地图,使用单位持介绍信到省国土资源厅送审示意性地图样图,实行即送即审。
第十四条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登载。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受理送审地图,根据以下内容对地图进行检定:
(一)开本、比例尺、分幅设计及图幅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 行政界线及有关内容的表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 图名、地名及行政区域名称的标注是否正确;
(四)各类政策性附注是否齐全和正确;
(五)有无泄密内容;
(六)邻省(区)内容的表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示意地图的表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翻译外国地图,对有关问题的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核准的地图内容。
第十六条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检定结果作出核准决定,并通知送审单位。经核准出版、制作或者展示的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地球仪等地图产品,发给《地图核准通知书》,并编发审图号。审图号样式为:粤*(****)***号,如“粤S(2002)015号”。地图集(册)的审图号应当印在封底适当位置,单张地图的审图号应当印在图幅右下角适当位置。其他形式的地图产品,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发给《地图图形核准书》,并编发核准号。各类地图产品应在产品上注明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及核准号。
第十七条 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同意出版或制作的地图在发行或生产前,送审单位应将样图或样品一式两份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具有审图号的地图产品,连续生产满两年的,须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审,经核准,重新编发审图号。具有核准号的地图产品,连续生产达到《地图图形核准书》所规定的有效期限,须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审,经核准,重新编发核准号。
第十八条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可按职能范围授权本地的地图审核技术部门或测绘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完成地图产品核准的技术工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地图送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或者材料的;
(二)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或虽经核准但未按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对送审地图进行修改、补充就出版、展示或者登载的。
第二十条 地图管理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