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门市林业局
(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类别 |
名称 |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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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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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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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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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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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 |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自1985年7月6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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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自1987年9月1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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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992年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自1992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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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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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1月29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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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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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89年12月1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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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83年1月3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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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森林防火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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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退耕还林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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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
国务院颁布,自1982年2月27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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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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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 |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 |
部门规章 |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颁布,自1996年10月14日起施行 |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国家林业局颁布,自1994年7月26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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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颁布,自1994年1月22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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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颁布,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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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 |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自1995年11月10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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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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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宣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第18号令颁布,自2005年9月23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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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第17号令颁布,自2005年9月23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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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林业部颁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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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 |
1.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林护字[1989]353号 |
2.关于引进种子、种苗、种畜(禽)业务(赠送、交换)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 |
(粤农委[1993]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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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审批进口种子苗木有关事宜的通知 |
(厅场字[1998] 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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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林护发〔2001〕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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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与《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
林场发〔2001〕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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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林策字〔199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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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捕猎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林护字〔1989〕3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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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 |
林护发〔2001〕3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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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
1.《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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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10月1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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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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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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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5年11月2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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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规章 |
1.《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1年6月25日起施行 |
2.《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86年7月19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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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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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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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87号令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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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106号令颁布,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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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96号令颁布,自2005年5月26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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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1.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
(粤府[2006]26号) |
2.《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 |
粤府函〔2000〕110号批复同意,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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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
(二)行政执法职权界定结果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
处 罚 种 类 |
依据 |
备注 |
1 |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
责令补种;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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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
责令补种;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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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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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买卖木材运输证件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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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买卖林木、木材批准出口文件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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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买卖林木、木材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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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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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森林法》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可以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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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违反《森林法》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可以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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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擅自开垦林地 |
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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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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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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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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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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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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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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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 |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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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
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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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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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 |
没收运费,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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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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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非法所得,处以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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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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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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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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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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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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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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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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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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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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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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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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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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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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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假冒授权品种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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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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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 |
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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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林区 |
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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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违反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 |
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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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 |
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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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 |
罚款或者警告 |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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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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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罚款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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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 |
罚款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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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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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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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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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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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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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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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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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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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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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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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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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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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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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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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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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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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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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违法收购林木种子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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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
责令停止试验,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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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无证从产地运出木材及其产品、毛竹及其半成品运输木材 |
扣留其运输工具,没收产品,接受处理后,归还运输工具 |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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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及其半成品 |
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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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没收猎捕工具,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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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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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食用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处以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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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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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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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未经核定年度经营限额指标或者超过年度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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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 |
责令其限期撤销,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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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 |
责令其限期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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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
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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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
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罚款 |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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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
没收其所运木材,可对货主并处以罚款,对承运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78 |
所运木材的数量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 |
没收其超过检尺允许材积误差1%以外部分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79 |
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 |
没收所运木材,并对货主处以罚款 |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
80 |
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藏匿、伪装偷运、强行冲卡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 |
除没收所运木材外,对货主处以罚款 |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
81 |
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
82 |
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条第一款第(二)项 |
|
83 |
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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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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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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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
87 |
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88 |
当事人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以及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致使森林、林木或林地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依照《森林法》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
89 |
当事人擅自在有争议的林地上造林的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迁移所造林木 |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
90 |
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的 |
罚款 |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91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3.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5.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
92 |
擅自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
93 |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 |
责令限期整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
许 可 项 目 |
办 理 时 限 |
依据 |
备 注 |
1 |
猎捕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核发狩猎证 |
3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办理时限为部门承诺,并在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公开 |
2 |
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
3个工作日 |
1.《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
3 |
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
3个工作日 |
1、《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4 |
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3个工作日 |
1、《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5 |
运输、携带、邮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 |
3个工作日 |
1、《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6 |
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许可证核发 |
20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
7 |
木材经营许可证审批 |
20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8 |
广东省木材运输证核发 |
3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办法》第四条 |
办理时限为部门承诺,并在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公开 |
9 |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15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
|
10 |
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审批 |
15个工作日 |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1998年11月17日发 布,2002年6月依据省政府第75号令修订)第十六条 |
|
11 |
森林防火期生产用火许可证 |
20日 |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2.1989年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订《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第四项 |
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12 |
森林植物检疫 |
15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
审批 部门承诺办理时限为7日,并在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公开 |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表三: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序号 |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
备注 |
1 |
对象: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 措施:予以取缔 |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2 |
对象:无证运输木材的 措施: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运输工具 措施: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3 |
对象:检查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措施: 1、询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和责任人; 2、检查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经营、储存、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场所和运输工具; 3、扣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和运输工具; 4、查阅、复制、封存、扣留有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信件和有关资料 措施: 、询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和责任人; 、检查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经营、储存、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场所和运输工具;、扣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和运输工具;、查阅、复制、封存、扣留有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信件和有关资料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
|
4 |
对象:对非法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措施:扣留非法运输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措施:扣留非法运输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
5 |
对象: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产品的 措施: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表五:行政裁决一览表
序号 |
裁决事项 |
依据 |
备注 |
1 |
林权争议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3.《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
政府决定 |
2 |
农村林地承包经营争议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表六:行政给付一览表
序号 |
给付项目 |
依据 |
备注 |
1 |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给予医疗、抚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 |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表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
行政行为 |
依据 |
备注 |
1 |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3.《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
政府确认,林业局办理 |
2 |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
|
3 |
督促采伐者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
|
4 |
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和提出防治方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 |
|
5 |
下达责任单位造林绿化任务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2.《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九条 |
政府绿化委下达任务书 |
6 |
责令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者限期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
7 |
规定全市范围内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
市政府或市林业局规定 |
8 |
对特许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捕猎作业完成后对捕猎作业进行查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
9 |
组织狩猎者有计划的开展狩猎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
10 |
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检查监督制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
|
11 |
监督、检查、管理主管的自然保护区 |
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2.《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实施细则》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12 |
野生动物种类鉴定单位的确定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
|
13 |
签发森林、林木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制定验收证明格式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14 |
市级森林公园的建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
1.《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八、九条 |
按一般业务管理 |
15 |
调整市级生态公益林小班、面积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2.《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粤府函[2000]110号批复同意,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印发)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第106号令 |
按一般业务管理 |
16 |
驯养繁殖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按一般业务管理 |
17 |
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2.《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与〈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第106号令 |
按一般业务管理 |
18 |
市(地)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 2.《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第87号令 《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 |
市(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19 |
变更市(地)级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2.《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第87号令 |
按一般业务管理 |
20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
21 |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
|
22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 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第七条 |
财政支付 |
23 |
扑火经费支付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 |
同上 |
24 |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补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 |
同上 |
25 |
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三条 |
同上 |
26 |
防沙治沙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三条 |
同上 |
27 |
将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五条 |
同上 |
28 |
造林、育林、护林、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林业科技教育资金 |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二十二条 |
同上 |
29 |
全市湿地保护规划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 |
市林业局提出,市政府批准 |
30 |
定期展开对湿地的调查,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八条 |
|
31 |
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工作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 |
|
32 |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责令补种树木;违法者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
|
3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个人; 1、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的; 2、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 ,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3、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种子、苗木或繁殖材料育苗造林的。 责令限期除治,不除治者,代为除治,费用由被责令除治的单位、个人承担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
34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
|
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进行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
|
36 |
按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植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二、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类别 |
名称 |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2月28日 |
|
行政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 |
部门规章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林业局第38号令颁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部第68号令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1.《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
公通字[2006]12号 |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二)行政执法职权界定结果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依据 |
备注 |
1 |
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所得,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
2 |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
|
3 |
违法采石、采砂、采土或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补种树木,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
4 |
违法开垦,致使森林、林木和林地受到毁坏的 |
补种树木,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
5 |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补种树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
|
6 |
在林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警告、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2.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06]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 |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表二: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对象及措施 |
依据 |
备注 |
1 |
对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措施:收缴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
2 |
对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 措施:追缴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
3 |
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 措施:强制传唤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
4 |
对象: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措施:扣押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
表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序号 |
行政行为 |
依据 |
备注 |
1 |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
|
2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
|
3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