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推进森林防火,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的重要性
森林防火工作是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生命财产、森林生态安全。现有法律法规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肇事者在责任追究上已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火灾肇事者没有依法追究责任或追究不到位,造成野外违规用火屡禁不止,森林火灾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威胁。各地必须充分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从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高度出发,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切实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
二、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
各地要执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炼山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和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凡雇请人员进入林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人员加强教育与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发生森林火灾。精神病患者进入林区的,应由其监护人实施监护;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难以确定的,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其行为不当引起火灾。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从事生产作业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健全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应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案件如实立案,不隐瞒、不包庇、不纵容。查处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要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下,按以下规定由乡(镇)政府和森林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一)对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林业行政案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查处。
(二)在森林高火险天气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依法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上述命令发布或《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情况下,对拒不执行命令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三)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1.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各级森林公安应当迅速组织专门力量侦查破案,并实行办案责任制,明确案件主办人。地方公安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当森林公安警力和技术力量不足时,地方公安应当派出警力和技术力量,支援森林公安工作。
2.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属地管理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3天内组织技术力量对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提交调查与评估报告、出具鉴定意见,以利于办案部门对案件定性查办。
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力量,成员应当不少于3人,可由林业部门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的技术人员组成,技术人员职称要达到助理工程师以上。
(四)对在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非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完善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执法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案件督查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规范各类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和损害赔偿,有力震慑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一)建立完善案件督查机制。加强对案件的跟踪管理,建立案件督办、通报反馈制度。通过对案件线索、立(销)案控管、大要案登记、督办、核查、通报等措施,逐级落实执法责任制。杜绝有案不查、查而不结、随意销案,实现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的提质提速。
(二)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追究机制。各地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野外用火屡禁不止、森林火灾案件查处不力的,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督促纠正整改到位。
1.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行政案件查处、打击不力,造成森林火灾频发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调查组,并根据调查情况和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县(市、区)委、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案件出警不及时,立而不侦、不破不立或者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力案,影响案件办理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成立调查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问责。
3.承担对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的机构和人员,未及时提供鉴定意见或提供鉴定意见弄虚作假,导致森林公安无法正常办理案件的,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4.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有瞒报、迟报、谎报火灾情况,贻误扑火时机造成森林火灾重大损失的,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调查组,并根据调查情况和情节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对县(市、区)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建立案件办理指导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火灾案件执法活动中重点、疑难问题的研究,分析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工作措施和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指导。要及时收集、整合、传递执法信息,及时总结和提炼执法办案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执法办案工作指导机制,为执法一线服务,切实提高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水平,有效保护森林资源。
五、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森林防火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致使森林、林木收到损坏的,除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外,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因森林火灾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森林、林木和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森林公安机关在对森林火灾案件刑事立案侦查时,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各种证据。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理森林火灾案件时,应当指引、协助受害人依法依规进行赔偿请求,同时向被侵害人释明要求提起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本意见自2016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