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批准或确认设立后要逐步修建和完善出入口广场、车行道、步行道、供电、安全、给排水、管理站、公共厕所、停车场、宣传碑牌、休憩亭廊和垃圾箱等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应朴素自然,力求主题化、特色化、多样化、多区域布设,融观赏性、艺术性及文化内涵于一体,并与森林景观、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与公园功能相适应,规模适度,方便适用。严格控制大型构筑物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所占比重。
一、市、县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一)出入口广场:根据森林公园面积、游客规模、场地条件和便利的原则,建设1-2个出入口和出入口广场,并在主出入口设置大门标志。
(二)森林消防通道:森林消防通道的建设应满足森林旅游、护林防火、日常巡护等方面的需要,建设密度不低于15米/公顷,公路等级不低于林区公路三级标准。
(三)步行道:根据公园面积、游客规模和游憩需要,建设步行道,密度不低于15米/公顷。步行道分主步行道和次步行道。主步行道成环状需穿越主要景点和景区,宽度不小于1.0米;次步行道是联络步道,宽度不小于0.6米。
(四)公共厕所:根据森林公园面积、游客规模在主要出入口广场和主步行道节点处建设2个以上的公共厕所。
(五)垃圾箱:根据需要的原则,在出入口、步行道、主要景点和停车场等位置设置垃圾箱。垃圾箱应按主游览步道每100m设置一处,次游览步道每150m设置一处,在客流相对集中的场所设置密度应适当增加。垃圾箱设计应符合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
(六)停车场:根据森林公园面积、游客规模和需要的原则,在主要出入口广场建设停车场。
(七)管理站:根据适用原则,在主要出入口建设1-2个森林公园管理站。
(八)供电:就近接入供电设备。园内出入口广场、主要景点、管理站、公共厕所等地域,需有供电条件。
(九)给排水:根据雨污分流的原则,设置给排水设施。园内出入口广场、主要景点、管理站、公共厕所等地域,需有供水条件和设备。雨水排放宜利用地形,以地表径流方式或经雨水收集系统,排入公园水体或城市雨水系统。污水应尽量接入城市污水系统,不能接入的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位于山上的公厕污水需采用环保新技术进行处理。
(十)安全:根据安全需要的原则,建设治安值班室。治安值班室可结合管理站共同建设。森林公园内的游览危险地段、水域、有关设备设施及有害动植物生长生活地域,须设置警示和安全标志;园内主干道应设置救护电话。
(十一)休憩亭廊:应满足休憩、遮雨、景观美化等功能的需要。根据需要在主步行道和主步行道节点处建设休憩亭廊。
(十二)宣传碑牌:应能满足森林公园主要景点、游览路线、森林防火、游览安全、科普和生态知识等事项的宣传和告示需要。根据需要在出入口、主要景点、主步行道旁设置宣传碑牌。
二、镇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一)出入口:根据便利的原则,建设1个出入口和出入口广场,并在主出入口设置大门标志。
(二)步行道:根据公园面积、游客规模和游憩需要,建设步行道。步行道应穿越主要景点,宽度不小于1.0米,密度不低于20米/公顷。
(三)公共厕所:根据森林公园面积、游客规模在主要出入口广场和主步行道节点旁建设1-2个公共厕所。
(四)垃圾箱:根据需要的原则,在出入口、步行道、主要景点等位置,设置垃圾箱。垃圾箱应按游览步道每100m设置一处,在客流相对集中场所的设置密度应适当增加。
(五)供电:就近接入供电设备。园内出入口广场、主要景点、公共厕所等地域,需有供电条件。
(六)给排水:根据雨污分流的原则,设置给排水设施。园内出入口广场、主要景点、管理站、公共厕所等地域需有供水条件和设备,雨水采用自然排放。
(七)休憩亭廊:应满足休憩、遮雨、景观美化等功能的需要。根据需要在步行道和步行道节点处建设休憩亭廊。
(八)宣传碑牌:应能满足森林公园主要景点、游览路线、森林防火、游览安全、科普和生态知识等事项的宣传和告示需要。根据需要在出入口、主要景点、步行道旁设置宣传碑牌。
本指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