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建管中心、市房地产协会、各建设单位:
按照《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19〕107号)的要求,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关于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暂行办法》进行了评估修订,制定了《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办法》。依照《印发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办法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月25日
(联系人:陈弢,联系电话:3160637)
附件: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门市城乡规划实施阶段的公开公示工作,保障市民的规划知情权,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阶段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规划实施公开公示分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受理公示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告知申报事项;批前公示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集公众对申报事项的意见建议;批后公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其对申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规划申请后,应当同步将申请事项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和规划变更事项申请时,应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对拟许可事项的基本信息和有关图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批前公示时间不计入规划行政许可时限。
批前公示的基本信息和有关图件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和用地红线、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含规划强制性指标)、公示起讫时间、反馈意见方式等。
规划变更事项信息还应包括申请变更的理由、依据、内容对比,以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等。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规划变更前,应先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解释工作,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佐证材料。
第六条批前公示一般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发布,也可在建设项目现场(含施工工地、售房场所)的显著位置和规划展示厅发布,还可以采取新闻媒体公示、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方式收集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采取何种批前公示形式。
不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规划许可事项或规划变更事项,可不在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不单独进行批前公示。
第七条在建设项目现场设置的批前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制作、设置、维护和拆除。公示牌尺寸一般不小于A2纸张规格,牌面底边离地高度不超过1.5米。公示牌出现损坏、丢失导致无法完整清晰展示公示信息时,应及时修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视缺失情况合理顺延公示时间。
第八条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对批前公示事项有意见建议时,可在公示期内按照指定的反馈方式表达意见。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利害关系的佐证材料(如身份证、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以及对公示事项的客观意见。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意见分类为一般公众意见和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进行处理。合法合规的意见要予以采纳,不采纳的意见应做好解释;对反馈意见多、分歧大、情况复杂的事项,应按规定做充分论证;需要举办听证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利害关系人的个人信息材料予以保密。
第十条批前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作出回应。对于公众意见较多且分歧较大的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行政许可前将意见处理情况以通告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对申请事项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决定内容予以批后公告,公告时间至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合格之日为止。
第十二条批后公告应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售房场所显著位置发布。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验线前,应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与施工标牌统一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应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
第十三条批后公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和用地红线、用地性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含规划强制性指标)、建设规模(含层数、建筑面积)、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涉及规划变更的,批后公告内容应在批准规划变更之日起10日内更新。
第十四条批后公告收到的公众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规划实施公开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开展规划实施公开公示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在建设项目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信箱、网站邮箱和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及时纠正规划公开公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文本:关于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15年12月1日,我局印发 《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有效期届满。
《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施过程中未碰到重大问题,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暂行办法》普遍认可。但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与最新的审批制度改革和机构调整有待进一步衔接,具体的公示内容、公示范围、公示时间等方面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为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规划实施阶段的公开公示工作更合理、规范,可操作性更强,保障市民的规划知情权,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我局组织开展了《暂行办法》的评估、修订工作,制定了《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开公示办法》),经市司法局审核,已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公开公示办法》主要是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具体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
(一)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二)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三)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四)2013年12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
三、《公开公示办法》的主要内容
《公开公示办法》共有17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公开公示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分类。“公开公示”分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二)受理公示(第四条):规定了受理公示形式和时间要求。
(三)批前公示(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了批前公示的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内容和意见处理等方面内容。
(四)批后公告(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批后公告的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内容、意见处理等方面内容。
(五)监督检查(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建设单位的责任以及投诉的途径等。
(六)施行时间(第十七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四、主要修订的情况
主要从三方面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一)删除某些条文
删除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等关于公开公示原则、发布、申请等通则性条文。
修改理由:以上条文属于通则性条文,在其它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在《暂行办法》表述,显得重复。
(二)修改或归并某些条文
1、将第二章(公开公示的内容与方式)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条,归并为一条。
归并理由:由于《暂行办法》第二章表述的是公示方法、公示范围、收集意见、公示地点等情况,这几项内容在后面章节条文中也有表述,故进行归并。
2、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规划公开公示的时间和公示牌的制作)和第六章(公示反馈意见的收集和处理的内容)的内容进行归并。
归并理由:将原稿的第五章、第六章的内容拆开,内容基本保持不变,同时进行了完善修改。
3、修改第十九条第(一)点。
更改了公示牌尺寸要求,由要求“不小于5.0平方米的尺寸,牌面底边离地高度不超过2.5米”更改为要求“公示牌尺寸一般不小于A2纸张规格,牌面底边离地高度不超过1.5米”,并简化了条文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收集到的意见修改了公示牌的尺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使办法更具可操作性。
(三)新增条文
新增批前公示的几种特殊情况、批前公示的特殊情况处理、批后公告的意见处理等,使办法的体系更加完整。
(四)除以上内容外,《公开公示办法》对文字也进行了提炼。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名词解释
1.受理公示: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告知申报事项;
2.批前公示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集公众对申报事项的意见建议;
3.批后公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其对申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接受公众监督。
(二)批前公示的要求:办法规定在建设项目现场要设置的批前公示牌,公示牌尺寸一般不小于A2纸张规格,牌面底边离地高度不超过1.5米。
(三)利害关系人反映意见的方式: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对批前公示事项有意见建议时,可在公示期内按照指定的反馈方式表达意见。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利害关系的佐证材料(如身份证、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以及对公示事项的客观意见。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