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区政府、江海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和园林局:
《关于江门市蓬江区、高新区(江海区)商住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的意见》(见附件)已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江门市蓬江区、高新区(江海区)商住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的意见
江门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6月6日
(联系人:吕舒雅,联系电话:3160636)
关于江门市蓬江区、高新区(江海区)商住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蓬江区、高新区(江海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蓬江区、高新区(江海区)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适用于蓬江区、高新区(江海区)需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
一、本意见中的“需移交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商住开发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开发项目地块规划条件的要求必须配套建设且产权需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规划部门在制定地块规划条件,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时,应同时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要求,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将“需移交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情况函告移交管理单位。
三、移交管理单位为“需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接收、使用的管理单位,资产持有、使用单位由移交管理单位指定。资产持有单位负责具体接收,使用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使用、经营和管理。移交管理单位、资产持有单位、使用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详见附件1)。
(一)需移交的市场、公交首末站由市国资部门负责移交管理,并由市国资部门确定具体的资产持有、使用单位。
(二)需移交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由市本级出让的商住用地配建的,由市教育部门负责移交管理;由属地区政府出让的商住用地配建的,由属地区政府负责移交管理。市教育部门、属地区政府收到移交申请后,应根据学校、幼儿园布局和发展规划确定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及资产持有、使用单位。
(三)需移交的行政服务、环境卫生、公园绿地、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等设施由属地区政府负责接收管理,并由属地区政府确定具体的资产持有、使用单位。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需移交公共服务设施” 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个月限期内,并在项目总体规划条件核实前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无偿移交手续(具体流程见附件2)。凡未办理“需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的,不得办理项目总体规划条件核实。
五、“需移交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条件的标准移交,具体接收单位不得提出超出规划条件的接收标准,符合规划条件的“需移交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不得以其它理由拒收。移交管理单位应加强“需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和使用管理,接收单位拒收的,由移交管理单位进行协调。
六、办理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时应同步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机构在办理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时,应当将其具体规划使用功能登记在产权证书上。未经批准,资产持有、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七、办理“需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所需费用由移交后资产持有单位负责,移交设施产生的税费按相关税法规定执行。
八、接收单位办理资产接收后,应做好相关资产账务工作,并按要求将资产接收情况报市、区政府办公用房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九、在本意见没有明确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报政府另行研定。
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蓬江区、江海区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意见的通知》(江规函〔2015〕58号)同时废止。
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接收、使用单位列表
序号 |
公共服务 设施名称 |
移交管理 单位 |
资产持有(具体接收单位)、使用单位 |
|
1 |
市场、公交首末站 |
市国资 部门 |
由市国资部门指定 |
|
2 |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 |
由市本级出让的商住用地配建的 |
市教育 部门 |
由市教育部门指定 |
由属地区政府出让的商住用地配建的 |
属地区 政府 |
由属地区政府指定 |
||
3 |
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活动中心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用房 居委会 警务室 派出所 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 公园绿地 |
属地区 政府 |
由属地区政府指定 |
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流程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需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向移交管理单位提出移交申请。
二、移交管理单位5个工作日内明确设施的接收单位,并批转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三、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接收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接收协议;接收单位不同意接收的,由接收单位提出完善意见。完善意见后符合规划,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完善后,接收单位愿意接受的,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移交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移交管理单位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协调后办理。
四、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不动产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五、办理产权登记后,接收单位应在1个月内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并根据本部门管理规定尽快移交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