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规〔2011〕1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江门市地下管网信息化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做好市区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统一管理、信息共享,科学管理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市政管线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市地下管网信息化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就加强和改进我市主城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地下管线信息共享和在规划管理等工作中的应用。
(一)设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的市政管线工程信息,是市区地下管线系统的主要内容,通过普查获取。建筑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自用管线工程信息,是市区地下管线系统的参考内容,通过建设单位报送备案获取。
(二)市区地下管线信息系统通过网络与各管线权属单位、相关部门互联,实现信息共享。江门市地理信息中心受我局委托作为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单位。
(三)各类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成果的编制必须使用含有地下管线信息内容的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四)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成后、管线普查期间,市政管线工程项目所需地形图范围内地下管线信息尚不完善的,应由用图单位先行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勘探测绘。
(五)地下管线信息有保密要求的,按法规及管线权属单位与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单位的协议办理。
二、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和规划验收制度,保证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与现状同步更新。
(一)各类市政管线工程项目在施工覆土(分段)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并将符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要求的测绘成果送交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对系统数据库的相应信息同步更新。
(二)各类建筑项目附属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测绘管线实施情况,项目验收后作为参考内容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三)管线竣工测绘成果作为市政管线工程项目或建筑项目办理规划验收的必备材料,未按要求测绘并报送的不予验收。
三、加强地下管线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市政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要点、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建筑项目附属管线工程的管线综合设计方案管理。
(三)会同道路工程建设部门和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和地下管线统筹实施制度。
(四)严格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工程间隔期限管理。将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的完工日期录入地下管线信息库;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5年内不批准敷设管线;已建道路批准管线工程的,同一路段3年内不再批准新的管线工程。
四、充分发挥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作用,逐步推进地下管线系统在信息服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逐步推进建立地下管线废弃、变更的登记和管理制度。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范围暂定为蓬江区、江海区(管线普查范围),新会区可以参照执行。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梁秀敏,联系电话:3160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