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江海、新会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落实《江门市开好局起好步若干政策措施》,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我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本 期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基建投 资额计算基数×4%。
其中:1.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2.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 数按下表执行。
二、征收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包括我市蓬江区、江海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和新会区的城区范围(土地面积约 566 平方公里),
新会区银湖湾滨海新区核心区范围(土地面积约 46 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附件。
三、征收时间
本次征收标准的执行时间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为期一年。特此通知。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示意图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4月13日
联系人:谢小姐 3160638
图解: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
解读文本: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
音频解读: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