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建用字〔2021〕14号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台山市2020年度
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台山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台山市2020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台自然资〔2020〕368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该市赤溪镇冲金村联兴经济合作社,台城街道办事处白水村游鱼经济合作社、南坑经济联合社、板岗村东来经济合作社、香雁湖村香头坟第一经济合作社、香雁湖村香头坟第三经济合作社、香雁湖村香头坟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5862公顷(园地0.2905公顷、林地0.5544公顷、其他农用地0.7413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台山市斗山镇西栅村环洲经济合作社、西栅村南华经济合作社,台城街道办事处香雁湖村香头坟第一经济合作社、香雁湖村香头坟第二经济合作社、香雁湖村香头坟第三经济合作社、香雁湖村香头坟第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未利用地2.6971公顷。上述土地(合计4.2833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上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五、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应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此复。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台山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