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建用字〔2021〕4号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鹤山市2020年度
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鹤山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鹤山市2020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鹤自然资〔2020〕301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鹤山市供销社址山竹场属下的国有农用地15.7626公顷(耕地0.0440公顷、园地6.0802公顷、林地6.9311公顷、其他农用地2.70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15.7626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鹤山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012224254),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六、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应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此复。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鹤山市自然资源局、鹤山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