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建用字[2020]20号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鹤山市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鹤山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鹤山市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鹤自然资〔2020〕207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该市龙口镇沙云村南塘经济合作社、沙云村沙洞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1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1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鹤山市龙口镇沙云村沙洞经济合作社、沙云村南塘经济合作社、沙云村沙洞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建设用地1.2199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2360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上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五、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应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此复。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