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建用字〔2020〕15号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江门市蓬江区2019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蓬江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江门市蓬江区2019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蓬江自然资〔2020〕91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蓬江区棠下镇虎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新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819公顷(林地0.0819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0.6977公顷。上述土地(合计0.7796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上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五、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应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此复。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蓬江区自然资源局、蓬江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