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建用字〔2020〕8号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鹤山市2020年度
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鹤山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鹤山市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鹤自然资〔2020〕49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址山镇东溪村东南经济合作社、昆中村昌南经济合作社、新莲经济联合社、东溪经济联合社、新莲村龙岗第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2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7.983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3585公顷。上述土地(合计8.3716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上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五、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应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鹤山市自然资源局、鹤山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