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建用字〔2019〕26号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江门市新会区
2019年度第七批次(指标调整)
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新会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度第七批次(指标调整)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新自然资〔2019〕386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2007年度第四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09〕181号)、江门市新会区2007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09〕209号)所涉及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给本批次使用。调整使用后江门市新会区2007年度第四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09〕181号)的5.7162公顷、江门市新会区2007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09〕209号)中的1.5998公顷,合计7.3160公顷农用地转用行为失效,恢复作为集体农用地。请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做好相关地籍管理工作。
二、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大鳌镇东风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大鳌镇十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7.3160公顷(园地0.0160公顷、其他农用地7.3000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大鳌镇东风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建设用地0.5167公顷。上述土地(合计7.8327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上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六、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应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新会区自然资源局、新会区财政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