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建用字[2019]12号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江门市蓬江区2018年度
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蓬江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江门市蓬江区2018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蓬江国土(利用)〔2018〕264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蓬江区杜阮镇子绵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29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1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杜阮镇南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杜阮镇子绵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建设用地0.9670公顷,上述土地(合计0.9961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杜阮镇南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杜阮镇子绵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另同意你区使用杜阮镇人民政府和棠下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建设用地1.6547公顷、未利用地0.1637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8184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蓬江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五、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应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此复。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蓬江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