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建用字〔2019〕11号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8年
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新会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江门市新会区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江国土资新字〔2019〕28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新会区崖门镇坑口村坑美经济合作社、崖门镇龙旺经济联合社和大鳌镇三十六顷村三十六顷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1294公顷(耕地0.0613公顷、其它农用地1.0681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睦洲镇南安经济联合社和沙堆镇那伏经济联合社集体建设用地5.1599公顷,上述土地(合计6.2893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新会区崖门镇坑口村坑美经济合作社、崖门镇龙旺经济联合社、睦洲镇南安经济联合社、沙堆镇那伏经济联合社和大鳌镇三十六顷村三十六顷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900157149),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六、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应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此复。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新会区自然资源局、新会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