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建用字〔2019〕7号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台山市2018年度
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台山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台山市2018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台国土资字〔2018〕256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该市台城街道办事处长岭村银河经济合作社、长岭村松梅经济合作社、长岭村东湖经济合作社、长岭经济联合社和水步镇乔庆村龙山一经济合作社、乔庆村龙山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8341公顷(林地0.4402公顷、其他农用地0.3939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台城街道办事处石花村东安一经济合作社、石花村东安二经济合作社、石花村东安三经济合作社、石花村东安四经济合作社、石花村东安五经济合作社、东坑村东南经济合作社、筋坑村形洲经济合作社、筋坑村龙兴经济合作社、筋坑村凤隆经济合作社、筋坑村维新经济合作社、长岭村东湖经济合作社集体建设用地0.23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8021公顷。上述土地(合计2.8742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上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五、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应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此复。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11日
(联系人:谢培标,电话:38636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台山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