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建用字〔2019〕5号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平市2018年度
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开平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开平市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开国土资字〔2018〕332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开平市国营石榴塘农场、塘口镇人民政府、大沙镇人民政府、赤坎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16.3190公顷(园地1.6064公顷、林地7.1305公顷、其他农用地7.5821公顷(其中可调整养殖水面4.43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建设用地3.9952公顷。上述土地(合计20.3142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开平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812315698),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六、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应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此复。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5日
(联系人:谢培标,电话:38636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开平市自然资源局、开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