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201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31日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201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进 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领域的信息公开,满足社会公众对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信息公开
(一)公开事项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成交公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
(二)公开内容和时限
1.供应计划应当年4月前发布。具体内容包括:年份、计划内容、供应总面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各用途面积。
2.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具体内容包括: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标拍买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拍买挂牌活动实施时间、地点,竞买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以招标方式出让的,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成交公示应在招拍挂《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发布。具体内容包括:宗地编号、地块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出让年限、成交价、受让单位、公示期、联系方式等。
4.供应结果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或出让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具体内容包括:行政区、项目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成交价、土地使用权人、批准单位、签订日期等。
(三)公开方式
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四)责任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信息。
四、矿业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
(一)公开事项
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等法律法规,按照矿业权审批权限,对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事项,以及矿业权转让事项,应主动向社会公告与公示公开。
(二)公告与公示公开内容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
出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3)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4)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5)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6)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8)风险提示;
(9)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0)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2.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
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
(2)成交时间、地点;
(3)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4)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
(5)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6)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7)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3.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受让人名称;
(2)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3)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4)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5)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6)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7)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4.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的,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对外公开。
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名称;
(2)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3)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4)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5)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6)协议出让矿业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除外)的,所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及缴纳方式;
(7)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5.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2)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3)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4)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5)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6)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7)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8)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由上级委托由地级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地级办理转让手续时按上述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出具文件由申请人向上级矿业权登记机关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三)公告与公示公开时限
1.出让公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
2.出让结果公示。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进行信息公示。所有有要求的公示公开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公示公开方式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和出让成交结果公示信息:
1.自然资源部指定的门户网站;
2.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3.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
4.招标项目应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相关信息;
5.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其它有要求的公示公开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1.自然资源部指定的门户网站;
2.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3.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五)责任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审批权限,负责涉及的行政审批结果的信息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 领导小组,指导统筹开展 工作。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狠抓任务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
(二)做好考核评估。加大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力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对本部门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每年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 主管部门,并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