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部分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没有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也未开展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2]131号)第五点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14年5月29日在《江门日报》刊登公告,要求有关矿山企业在6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并申报开展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至今已超过6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无相关矿山企业到我局办理有关业务,现按规定由我局直接注销2014年5月29日在《江门日报》公告的矿山企业(名单见附件),其缴纳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江门市政府批准后统筹用于我市“三区两线”废弃旧矿山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特此公告。
公告时间: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