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市建管中心党组书记劳沈川同志带头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问:谈谈你对本次修订的看法?
答(劳沈川):修订条例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具体把握以下四点: 一是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二是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既要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要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要防止有的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超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梳理现行条例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是研究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新经验、新做法,对适合我国国情的予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