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代建工程项目抽签确定直接委托
服务单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建管党组[2016]7号
中心各科、室: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工程项目抽签确定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实施细则》已经中心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招标合同科反映。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16年3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代建工程项目直接委托服务单位的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工程相关服务直接委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结合市建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建管中心开展的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的代建工程项目直接委托服务单位的相关工作。
前款所称直接委托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不招标方式直接确定服务单位完成工程建设有关服务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代建工程项目直接委托抽签活动的各方主体应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 确定需委托服务事项应由经办科室提出,并填写《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委托服务事项申请表》,填报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立项总投资、建安费、委托服务事项内容和范围、资质(资格)要求、委托服务事项附件资料、服务费、工期(完成时间)、申请科室意见及其他要求等,附件资料必须包含服务费计算书和依据。
第五条 需委托的服务事项,在《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服务单位名单库列表》(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服务单位名单库)内有2家及以上服务单位符合项目资质(资格)要求的,由招标合同科核验和组织,申请科室、办公室及相关服务单位现场监督和见证,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进行随机抽取确定服务单位。
在市建管中心服务单位名单库内只有一家服务单位符合项目资质(资格)要求的,不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服务单位,可由经办科室直接委托并填写《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委托服务事项申请表》交招标合同科办理确认手续。
第六条 随机抽签流程及规则
随机抽签采用摇珠方式实施。
(一)发出抽签通知书(邀请)。招标合同科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箱、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具备抽签项目资质(资格)要求的服务单位发出《抽签会议通知书》,邀请其参加抽签会议,通知书须明确时间、地点等内容,并明确迟到视作弃权,服务单位须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回传加盖公章的回执确认是否参加。
(二)确定抽代号顺序(签到)。应邀的服务单位代表到场后需提交加盖公章的《抽签会议通知书》回执、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书、本人身份证,并在签到表内签到,签到顺序作为抽代号的顺序。
(三)确定参加家数(点名)。招标合同科工作人员(以下称主持人)主持会议,在《抽签会议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宣布摇珠开始并进行点名,迟到或没到的视为放弃当期有适格类别委托事项的抽签权利。
(四)确定服务单位代号(抽取摇珠代号)。由办公室纪检监察小组工作人员(以下称操作员)逐个展示摇珠球后投放入摇珠设备内,摇珠球的个数必须与参加本次摇珠服务单位家数相同。然后按会议签到表顺序,由参加摇珠的服务单位自行操作摇珠确定其代号,并在《抽签代号表》上签名确定。
(五)确定受委托的服务单位(抽取项目)。
1.抽签活动按委托标的或打包标的逐个进行摇珠。同类别标的的摇珠顺序是按照该类别服务《项目名称表》的项目服务金额由大到小排序。
2.主持人介绍摇珠标的,操作员将摇珠球全部放置在摇珠设备内启动摇珠,操作员展示和宣布摇中号码,主持人宣布摇中号码对应的标的及受委托服务单位名称。
3.摇中的服务单位不再参与当期同类别余下标的的摇珠;余下标的在摇珠设备内剩余摇珠球中逐个摇珠确定服务单位。当期同类别的服务单位少于摇珠标的时,在全部服务单位均被摇中后,再全部进入新一轮摇珠活动。
4.如有需要回避或资质不符合标的要求的,该服务单位摇珠球不放置在摇珠设备内。如该摇珠球已放置在设备内而被摇中的,作无效处理,重新摇珠。
(六)摇珠(抽签)签结果确认。同类别标的摇珠结束后所有参加的服务单位代表对《项目抽签确认表》记录的摇珠(抽签)结果进行签名确认,招标合同科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直接委托服务单位抽签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 完成摇珠(抽签)后发现被摇(抽)中的服务单位其资质(资格)不符或该项目取消建设或暂停建设一年以上,摇珠(抽签)结果无效,市建管中心不作任何赔偿。
第八条 服务单位扰乱抽签活动秩序而不听市建管中心工作人员劝说制止的,当期抽签活动的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当期参与抽签活动的权利。对于情节恶劣者可以建议暂停其参与抽签确定直接委托服务单位的资格或从本中心服务单位名单库列表中除名。而对于扰乱抽签活动秩序的服务单位代表,则可驱离会场。
第九条 本细则未详尽事宜按《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工程相关服务直接委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条 已完成年度采购的服务项目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建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