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直接委托服务单位清出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建管党组[2017]10号
中心各科、室: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直接委托服务单位清出暂行规定》业经中心党组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招标合同科反映。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4日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直接委托服务单位清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对代建工程直接委托服务单位的清出管理,提高直接委托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工程相关服务直接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建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直接委托服务单位准入暂行规定》进入市建管中心服务单位库(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库”)的服务单位。
第三条 市建管中心对服务单位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完成项目的服务、进度、质量、配合监管及其他行为等不良行为的服务单位及时清出。
第四条 市建管中心对服务单位的清出管理分三种情形:一是暂停参与摇珠一次;二是暂停参与摇珠二次;三是终止服务资格清出服务单位库,一年内不得申请进入服务单位库。
第二章 清出标准
第五条 服务单位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累计三次的,经调查核实后,市建管中心终止其服务资格并清除出库:
(一)不参加抽签会议、迟到、未按要求递交参加会议资料等行为的(预先提出书面申请弃权并经批准的除外);
(二)擅自变更准入时向市建管中心报备的其他人员的;
(三)完成项目工作成果的误差率被监督、审计或财政等部门审定达到5%~8%(含)的。
第六条 服务单位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累计二次的,经调查核实后,市建管中心终止其服务资格并清除出库:
(一)被市建管中心代建项目的有关单位有效投诉的;
(二)完成服务项目内容的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但未超过50%的;
(三)完成项目工作成果的误差率被监督、审计或财政等部门审定达到8%~10%(含)的;
(四)完成服务项目被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质量缺陷的;
(五)擅自变更准入时向市建管中心报备的项目负责人的。
第七条 服务单位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市建管中心终止其服务资格并清除出库:
(一)对市建管中心书面工作指令未能及时执行且经警告后都还不能及时作出回应的;
(二)不按要求保管委托服务项目资料造成资料丢失的;
(三)相关依据及资料需由服务单位提供,但服务单位无法提供的;
(四)项目经随机摇珠确定服务单位后,该单位需在收到委托人发出的《直接委托服务单位抽签确认通知书》后3日内盖章确认接受该项业务,且7日内办理合同签订手续,30日内完成服务合同签订。服务单位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拒不签订委托合同的;
(五)不接受市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合同价而拒绝按时签订合同或放弃完成项目服务的;
(六)完成服务项目内容的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时间超过50%(含)的;
(七)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或工程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八)完成服务项目的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被相关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
(九)工作成果出现严重差错导致不能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审批部门审批的;
(十)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完成项目工作成果的误差率被监督、审计或财政等部门审定超过10%的;
(十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投资无法得到有效控制需重新调整投资规模或立项审批的;
(十三)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增加的建安费超过原批复立项的建安费(含预备费)的;
(十四)拒绝接受市建管中心或行政主管部门跟踪核查的;
(十五) 在每个考核年度内,经市建管中心抽查服务单位发现有考核不合格项目的;
(十六)没有履行或违反服务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的;
(十七)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的;
(十八)提供虚假的准入信息骗取进入服务单位库的;
(十九)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违法犯罪的;
(二十)向项目有关的其他单位另行收取费用的;
(二十一)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给予通报批评的;
(二十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等行为的;
(二十三)资质被降级达不到准入规定要求或资质过期、资质被吊销的;
(二十四)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或工程材料款,造成工地工人或材料商群体上访的;
(二十五)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与服务项目有关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十六)发生本章所述行为,但拒不接受处理结果,经市建管中心认定成立的;
(二十七) 发生对服务项目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清出处理
第八条 服务单位如发生上述第二章所列行为的,市建管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行使处理程序,经核实确认后,按照第四章对该服务单位进行处理,发出处理结果通知书,服务单位对结果盖章确认。
第九条 若服务单位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市建管中心核对;若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处理结果通知书或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及未盖章确认的,则视为同意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在市建管中心部门网站通报。
第十条 服务单位最后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建管中心反映,遇到处理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经核定后可更正。
第十一条 市建管中心对服务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采取年度抽查方式并按照《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工程相关服务直接委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服务单位如发生上述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警告并暂停抽签一次,第二次严重警告并暂停抽签二次,第三次终止服务资格并清除出库,一年内不接受申请进入服务单位库。
第十三条 服务单位如发生上述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严重警告并暂停抽签二次,第二次终止服务资格并清除出库,一年内不接受申请进入服务单位库。
第十四条 服务单位如发生上述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管中心将取消其服务资格,清除出库,一年内不接受申请进入服务单位库。
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如发生上述第二章所列行为的,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工作内容,若违反法律法规的还将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给业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如发生上述第二章所列行为的,市建管中心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若发现有不提出处理意见或不作为行为的,经核实确认后,按照《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工作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市建管中心。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