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将“滨江绿道提升工程之配套广场及其周边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变更后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的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指到账时间)现确定为2016年7月 07日上午9时30分;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7 日;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
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条:“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10199263.45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198109.87元,暂列金额为:765704.88元,暂估价为:960000.00元)详见本须知附表八。(注: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及暂估价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内,投标总价也必须包含该部分费用,且不参与竞争及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变更条款中的下浮率的计算。)”
现修改为:“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9216491.99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218415.38元,暂列金额为:711501.32元,暂估价为: / 元。详见本须知附表八。(注: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及暂估价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内,投标总价也必须包含该部分费用,且不参与竞争及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变更条款中的下浮率的计算。)”
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正文”附表八:
“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10199263.45 元。
其中: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 7657048.82 元;
措施项目合价为: 305043.62 元;
其他项目合价为: 1868095.96 元;
规费合价为: 26362.77 元;
税金的合价为: 342712.28 元。
2.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为: 198109.87 元,暂列金额为:765704.88元,暂估价为:960000.00元。”
现修改为:
“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9216491.99元。
其中: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7115013.15元;
措施项目合价为:322691.48元;
其他项目合价为:843475.55元;
规费合价为:21965.76元;
税金的合价为:913346.05元。
2.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为:218415.38元,暂列金额为:711501.32元,暂估价为: / 元。”
四、删除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原第“ 98.59条”全部内容;原“ 98.60”修改为“ 98.59”;删除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4.2.1条”的有关要求内容。
五、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3.1.1条(7)“……,并提供所列人员2016年1月和2016年2月的养老保险复印件”修改为:“……,并提供所列人员2016年2月和2016年3月的养老保险复印件”。
六、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3.1条
1、将:“银行保函必须为:广东省内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句中,将“广东省内”修改为“中国境内”,其余不变。
2、B点最后一句原“保函金额应不少于中标价的5%,招标人收到银行保函并确认后,将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句中,将“确认”修改为“核实”。
3、C点全段修改为“C、银行保函有效期应直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为止,对于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而未续保的,招标人将暂停支付后续工程进度款”。
七、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 28.1 “(3)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办理保函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广东省其他区域内的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现修改为:“(3)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 中国境内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或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办理保函业务资格的其他商业银行。”
八、原招标文件第四章附件五“履约银行保函(格式)”按本补充通知的附件二进行修改。
九、招标工程量清单以本次附件一发出的版本为准。
请各投标人根据以上通知内容相应调整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
附件一:《滨江绿道提升工程之配套广场及其周边道路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营改增版)(另册发出)
附件二:《履约银行保函》
招标人: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鹤山市伟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6年6月20日